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7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22 日
- 當事人迎禾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71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迎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煦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懿即奉的室內空間設計工作室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究係自民國104 年6 月15日起算,抑或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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