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7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黃耀弘、汪建勳
- 原告英雄廣場管理委員會
- 被告奇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肆仟叁佰伍拾捌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71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英雄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耀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奇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建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肆仟叁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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