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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17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17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堅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漢風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郭沛沛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漢風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漢風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設立於桃園市中壢區,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上開規定,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郭沛沛發支付命令,前經本院裁定命聲請人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請求權依據,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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