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24 日
- 法定代理人黃添昌、陳茂嘉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永杰、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劉永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32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代 理 人 高永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和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茂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永祥 劉月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億陸仟肆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三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九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仟零柒萬叁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仟貳佰玖拾壹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仟捌佰肆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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