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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61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61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瑪亞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威知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二、查威知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請提出該公司章程、股東決議以明該公司有否選任清算人;若尚無選任清算人則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並請具狀陳報一一列明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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