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61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61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瑪亞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威知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二、查威知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請提出該公司章程、股東決議以明該公司有否選任清算人;若尚無選任清算人則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並請具狀陳報一一列明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