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0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01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昶鴻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進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貳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