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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15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15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八達通傳媒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閃國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零肆佰陸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13154號)
  債務人八達通傳媒科技有限公司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
  ,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
  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30,460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
  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
  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
  ,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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