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320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游淵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威知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鄭 浩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威知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且該公司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