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24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324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豫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盛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金額扣除本金後之欠款總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計算方式(含利息、違約金之起迄日、利率;動用循環利息之計息期間、利率;費用名稱及其金額)並提出帳務明細。
二、請提出補正狀繕本5份。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