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2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08 日
- 當事人王志仁即上通企業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325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志仁即上通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正陽國際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蔡雲輝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蔡雲輝」是否為債務人?如是,請陳明對蔡雲輝個人請求之依據及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蔡雲輝僅為公司之代表人,聲請狀上蔡雲輝應加註「法定代理人」字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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