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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2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9 日

  • 當事人
    王志仁即上通企業社正陽國際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25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志仁即上通企業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正陽國際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雲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玖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系爭債務並未約定遲延利息,故逾法定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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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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