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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55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55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向威企業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黃信銘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黃婉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玖佰伍拾萬柒仟叁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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