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7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374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惠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家實業有限公司、陳蓁民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美家實業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二、陳明正確之相對人姓名(聲請狀上相對人為「陳蓁民」與理由欄記載背書人為「陳恭民」不符)。 三、提出陳恭民背書之證明文件影本,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