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74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374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陳惠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家實業有限公司、陳蓁民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美家實業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二、陳明正確之相對人姓名(聲請狀上相對人為「陳蓁民」與理由欄記載背書人為「陳恭民」不符)。
三、提出陳恭民背書之證明文件影本,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