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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412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412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福記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阿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王親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阿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王親偉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陳明相對人阿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相關證物影本,該裁定於104年7月31日寄存送達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石牌派出所,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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