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4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1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鴻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美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佳珅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帝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進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帝炫光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帝炫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湘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叁仟肆佰零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