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4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1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國良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愛版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聖志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財團法人基督教以琳書房
- 法定代理人
- 黃聖志
一、債務人愛版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財團法人基督教以琳書房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