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425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25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湯淑華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大聯揚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陳龍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叁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如任一債務人為全部或一部給付者,另一債務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