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49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92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世鉅建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洪美玉 一、債務人世鉅建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世鉅建設有限公司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洪美玉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