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2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12 日
- 法定代理人邱正雄、劉姻嫥
- 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曾語蘋
- 被告炯鼎發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劉狄龍、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玖拾肆萬柒仟零柒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20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曾語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炯鼎發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姻嫥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狄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玖拾肆萬柒仟零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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