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6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567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素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典暘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典暘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因債務人業於102年7月16日解散,前經本院裁定命聲請人補正債務人公司解散前、後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公司章程,並查報是否選任清算人。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惟迄未查報是否選任清算人,致法定代理人有無不明,代理權欠缺,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