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8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88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昌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勝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69條、第133 條前段定有明文。查系爭支票於民國103 年12月31提示,有支票影本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請求自發票日起至提示日前之利息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