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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8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4 日
  • 法定代理人
    吳明峯

  • 原告
    劉昌沅
  • 被告
    勝樺國際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88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昌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勝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69條、第133 條前段定有明文。查系爭支票於民國103 年12月31提示,有支票影本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請求自發票日起至提示日前之利息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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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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