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2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25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鄭超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大東山希望天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立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盧鐘雄 陳呂華娟 呂華苑 呂榮鑑 一、債務人大東山希望天地股份有限公司、盧鐘雄、陳呂華娟、呂華苑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零叁拾捌萬玖仟陸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呂榮鑑應於新臺幣伍佰萬元之限額內,與債務人大東山希望天地股份有限公司、盧鐘雄、陳呂華娟、呂華苑,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零叁拾捌萬玖仟陸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