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3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01 日
- 法定代理人褚定義
- 原告大同世界大樓管理委員會辦公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639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同世界大樓管理委員會辦公區 法定代理人 褚定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幸福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管委會及主任委員之主管機關核備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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