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4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03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646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建欣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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