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6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04 日
- 當事人施映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669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施映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詹朝景、李嘉麗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票發票人為三景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詹朝景、李嘉麗非發票人,請陳明對詹朝景、李嘉麗二人之請求依據及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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