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70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704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魯柏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鴻冶實業有限公司、鮑鴻智即順驛商行、鲍鴻智即巨峯行、鮑鴻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查本票發票人僅為「鴻冶實業有限公司、鮑鴻智」,「鮑鴻智即順驛商行、鲍鴻智即巨峯行」非發票人,請陳明對鮑鴻智即順驛商行、鲍鴻智即巨峯行請求之依據及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