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70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708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群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加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忠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正確之相對人公司名稱(發票之買受人為忠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二、陳明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