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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736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736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黎氏紅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晟毅興業有限公司、黃富田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晟毅興業有限公司已解散,請查報相對人有無向法院聲報清算人,如有,應陳報各清算人姓名、地址及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如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補正全體股東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全體股東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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