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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73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7 日

  • 當事人
    黎氏紅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736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黎氏紅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晟毅興業有限公司、黃富田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晟毅興業有限公司已解散,請查報相對人有無向法院聲報清算人,如有,應陳報各清算人姓名、地址及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如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補正全體股東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全體股東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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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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