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73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736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黎氏紅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晟毅興業有限公司、黃富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晟毅興業有限公司、黃富田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查報晟毅興業有限公司有無向法院聲報清算人,如有,應陳報各清算人姓名、地址及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如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補正全體股東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全體股東最新之戶籍謄本,聲請人雖於104 年9 月24日具狀陳報,惟仍未依本院裁定之意旨補正,視同逾期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