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7371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371號
- 聲 請 人
- 即債權人
- 郭進源
- 相 對 人
- 即債務人
- 新富鉅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子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柒拾肆萬元,及(一)其中新臺幣叁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二)其中新臺幣貳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三)其中新臺幣柒拾壹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四)其中新臺幣叁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