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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737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3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郭進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新富鉅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柒拾肆萬元,及(一)其中新臺幣叁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二)其中新臺幣貳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三)其中新臺幣柒拾壹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四)其中新臺幣叁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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