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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738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38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理人
林岱怡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鼎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立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伍佰陸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17389號)
  債務人鼎偉國際有限公司向聲請人申請主機代管服務及機房
  頻寬加值服務使用,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
  ,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53,561元,專案補
  償款- 元,共計新臺幣53,561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
  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
  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
  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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