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738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38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芳銘
- 代理人
- 林岱怡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鼎偉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立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伍佰陸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17389號) 債務人鼎偉國際有限公司向聲請人申請主機代管服務及機房 頻寬加值服務使用,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 ,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53,561元,專案補 償款- 元,共計新臺幣53,561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 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 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 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