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759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59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香港商御點王國際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景華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張簡友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貳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