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777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77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天闊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汝亮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不滅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袁昕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按月給付違約金新臺幣15,000元,未經約定,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