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4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789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789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五進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林美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勝裕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釋明勝裕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並提出其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正本。

三、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究係自民國104 年9 月23日起算,抑或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