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8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07 日
- 原告李美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820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美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勝裕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對相對人勝裕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請求原因事實及證明文件(狀附本票發票人非勝裕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尚無從判定勝裕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為背書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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