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82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822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代理人
- 許清正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濱夏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木枝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林德川
張翰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柒拾叁萬捌仟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