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83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831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陳重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金緣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謝金緣個人請求之依據,(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美家實業有限公司,非個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8310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金緣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謝金緣個人請求之依據,(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美家實業有限公司,非個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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