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84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840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正利航業股份有限公司、百企通運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