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85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85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上永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綱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偉展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宏偉展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並提出其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正本(如其法定代理人欄仍為空白,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釋明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