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93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932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林育正即宇正企業社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宇辰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陳素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者,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 5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 項第1 款) 。本件支付命令請求原因事實,雖本於同種類事實或法律上原因,而得依同法第53條規定,以一狀共同聲請發支付命令,然支付命令裁判費之徵收,係按聲請件數計算,而非依狀計費。查本件債權人分別主張債務人應各給付債權人工程款,爰依法請求給付等語。各債權人間之訴訟標的核無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僅合併一狀共同聲請,其裁判費之徵收,自應按件計費。本件債權人計2位,扣除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始為適法。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