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93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932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育正即宇正企業社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宇辰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陳素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正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育正即宇正企業社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陸萬貳仟肆佰柒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宇辰企業社清償新臺幣壹佰萬柒仟伍佰捌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各賠償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