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94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945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今日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上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姚業創意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法人名稱、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2 款、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參照)。查本件聲請狀未載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前經本院裁定命其補正,該裁定於104 年10月30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