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94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946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達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寰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財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貳萬貳仟肆佰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萬貳仟肆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肆拾貳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