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96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964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福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補正聲請狀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並釋明請求原因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