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97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972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力達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聲請人及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並具狀補正聲請狀狀末之法定代理人簽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