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00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02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潔立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高美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明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拾壹萬肆仟玖佰陸拾捌元柒角玖分,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