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02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22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蕭源宏即益彩國際商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紅隼餐廳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金德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捌萬壹仟玖佰貳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叁佰陸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就第二項本金149,364 元部分,並無提出其與相對人間債權債務之利率約定,是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逾法定年息5%部分,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