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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0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定代理人
    種又儀

  • 原告
    傳錡耐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028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傳錡耐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種又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朱婉卿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合約書或相關文書證明文件到院。 (狀附工程價目表未列公司名稱,且印文非鼎運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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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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