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0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定代理人種又儀
- 原告傳錡耐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028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傳錡耐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種又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朱婉卿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合約書或相關文書證明文件到院。 (狀附工程價目表未列公司名稱,且印文非鼎運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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