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028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028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林尚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聯揚開發實業有限公司、陳龍村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所提出支票發票人係「大聯揚開發實業有限公司」,陳龍村非發票人,若欲以票據關係對非發票人為請求,似屬無據。如欲一併對法定代理人請求,請具體表明請求依據及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僅欲對公司請求,陳龍村應列為法定代理人而非債務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