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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028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028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林尚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聯揚開發實業有限公司、陳龍村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所提出支票發票人係「大聯揚開發實業有限公司」,陳龍村非發票人,若欲以票據關係對非發票人為請求,似屬無據。如欲一併對法定代理人請求,請具體表明請求依據及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僅欲對公司請求,陳龍村應列為法定代理人而非債務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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