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03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038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弘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龍 代 理 人 呂聿雙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悠閒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張簡友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張簡友嘉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查聲證三之聲明函並無載明悠閒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與張簡友嘉連帶清償該公司債務,請釋明對張簡友嘉請求連帶清償公司債務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